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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制度

            当事人的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二、不得加剧矛盾,激化纠纷。

三、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书或拟定处理意见——回访

 

调解员守则

一、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核准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调处。

三、调解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四、必须重事实、讲证据,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五、必须真实、客观地做好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完毕,无法达成或达不成一致意见,都必须

做好调解小结,请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解室纪律

一、当事人要服从主持调解人的指挥,认真按程序进行调解。

二、意见要心平气和。实事求是,有凭有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

三、大专用喧哗,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不得随地吐痰。

四、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纠纷不公开调解。

五、旁听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拍照、摄像。

 

                                         回避制度

一、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1)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纠纷公正调解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回避的申请可在调解前提出,也可在调解时提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

的申请后,应暂停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纠纷首席调员的回避,由调处中心决定;调处中心其他人员担任纠纷首席调解员的回避,由调处中心主任决定。

四、调处中心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