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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苑社区自治章程
百花苑社区是南通市唯一的军转干部小区,也是南通市崇川区社区改革的第一个试点社区。为了适应社区成员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的现状,促进社区成员自治,规范社区管理,完善社区功能,依据法律,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社区成员行为规范,在本社区内具有除法律外最高效力,各社区成员都有遵守本章程的义务。
第一章 社区组织机构
第一节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一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二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小组推荐的代表组成。
三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四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 对社区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三) 协商产生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顾问团会议)
(四) 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需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全体 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在合法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决定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效力,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六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议案,但需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
(四)审议权: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五)监督权: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权就社区居民委员会某项工作提出质询,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答复或说明。
七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具有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定、决议。
(二)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三)自觉响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号召,动员社区成员认真履行义务,在社区各项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八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可在原成员组或本社区内补选
第二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
九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十 居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 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 宣传法律法规,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教育社区成员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三) 做好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 做好社区管理工作和社区服务工作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 向政府反映社区成员意见、要求
十一 居委会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可连选连任。
十二 居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心为居民服务,遵守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节 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顾问团会议)
十三 顾问团会议由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和社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
十四 顾问团会议职能:
(一) 听取社区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 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 对社区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咨询提出参考方案。
十五 顾问团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视情况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政府代表参加。
第三章 社区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十六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选举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七 社区成员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十八 社区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区成员自治章程
十九 社区成员必须提高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积极配合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十 社区成员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区利益和其他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 提倡和鼓励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以及其他公益事业。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二 本章程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十三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附件一
百花苑社区居民公约
遵章守法 维护公德
家庭和睦 尊老爱幼
团结友爱 邻里互助
爱惜公物 保护绿化
讲究卫生 美化环境
文明装修 不乱搭建
计划生育 拥军优属
崇尚科学 移风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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